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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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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添加人:cnzs0122   添加时间:2007-10-18 11:59:28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和教育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招生计划,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将在全国8个省(市)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国防生(男生)50名。
国防生简介
国防生是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签约的地方高校,从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按计划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国防生在校期间所学的课程与同专业普通生一致。同时,驻校后备军官选培办(简称选培办)将按照国防生培养有关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组织开展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训练、到部队参观学习等军政训练,加强国防生军人素质的培养。
国防生的管理,以学校为主、选培办协助,实行集中居住、全程跟踪的管理方式。
国防生在完成大学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并修完军政训练课程规定学分,达到培养目标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报考国防生的条件
☆ 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 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 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2007年8月31日)。
☆ 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其中,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双眼裸眼远视力在4.5(0.3)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
报考国防生的程序
填报志愿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在国防生录取批次(提前批次)中的第一志愿填报西南政法大学和相应招收国防生专业名称。
政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省军区(警备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组织的政审。政审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同步进行。 
面试  面试的内容为报考国防生的动机、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形象气质和反应能力。政审和面试均合格者,参加体检。 
体检  报考国防生考生的体检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体检同步进行。
录取  由西南政法大学招办和选培办在国防生录取批次(提前批次)内进行。
复审复查  新生入校后,西南政法大学和选培办将按有关要求,在十五天内组织他们进行资格复审和身体复查。对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签订协议  复审复查合格,经军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西南政法大学、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共同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后,正式确认国防生资格。

国防生待遇及入伍后的工作
在校期间的待遇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其中学费、杂费3000元由选培办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生活补助费2000元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由选培办逐月发给学生本人。
毕业后的待遇  国防生入伍后一般实行半年或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军衔、住房分配等,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本科生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文职8级)。      
军龄起算及服役时间  国防生毕业生入伍即为军队干部,其军龄从部队通知的报到之日起算。除组织安排或经批准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入伍后从事的工作  国防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全军分配,在保卫部门担任军官。
继续教育  部队鼓励干部自学提高,或者按规定报考军地高校研究生,到军地院校住校或国外深造。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西南政法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浮图关62号
邮    编:400042
联系电话:(023)89230536  61885130
网    址:www.pla.cqu.edu.cn
联 系 人:胡晓汉
附1: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国防生来源计划
               合计 河北 辽宁 安徽 湖南 重庆 四川 云南 陕西
总计            50   6    6    6    6    7    6    7    6
侦查(文)        15   3    3    3    3    3
侦查(理)        15   3         3              3    3    3
刑事科学技术(理)10                       4    3         3
治安学(理)      10        3         3              4

        

附2: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公布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公布  
                     2007年04月02日 15:26 
  
(总参、总政、总后 [2006]6号命令颁发,自2006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 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 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 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 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官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9/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 (12~18g/d1)、女性110g/L~150g/L(11~15g/d1)。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l.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