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4.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 (1)本学期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本学期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度。 二、奖学金的项目、等级及比例 1.创新奖学金 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一、二等奖的控制比例为0.5‰。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比例为5%。 二等奖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比例为8%。 三等奖每人每年奖励500元,比例为12%。 3.单项奖学金 科技活动奖每人每年300元,控制比例在l%以内。 社会实践奖每人每年300元,控制比例在1%以内。 精神文明奖每人每年300元,控制比例在1%以内。 文体活动奖每人每年300元,控制比例在1%以内。 单科学习优异奖每人每年300——500元,无控制比例。 三、奖学金的获奖条件与评比办法 1.创新奖学金 获奖条件 一等奖:科技作品在全国获奖、创新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在某专业技术、理论方面有重大突破,同时,其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作品获省部级奖励、创新成果或思想在某专业领域有理论或实用性突破,同时,其成果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集体成果必须由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申报,与教师或校外其他人员合作项目以申报者参与部分为主要评审对象。研究生学位课题及指令课题以外并经导师及院系学位委员会认可的课外科技成果也可参评创新奖。 评比办法 个人申请,专家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聘请专家组进行评审。 2.优秀学生奖学金 获奖条件 一、二、三等奖要求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位居各等级奖项控制比例之内。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排序,三、四年级学生各院系可以按专业进行排序。凡参加免修课程考试并符合免修条件者,其免修课成绩在实得分数加8分;快班学生考试成绩加8分;慢班减8分;加分后的成绩不得超过100分。指定选修课成绩按必修课同等方法计算;任选课成绩可计入加权平均成绩,具体方法由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实施;考查课换算成百分制的记分计算: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50。 评比办法 一、二、三等奖由各院系依评选条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专科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或经学生工作处同意的各院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调整方案的测评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备案。 3.单项奖学金 单科学习优异奖中的学习优异特指在全省、全国单科学习竞赛中获奖或学校认为有必要特别鼓励的情况,其它单项奖的条件为学生在相应单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具体条件另附细则。单项奖由个人申报、有关部门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定。 四、评定时间、程序及管理措施 1.创新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与表彰时间随学年总结同时进行。一、二、三奖学金每学期开学初评定一次。 2.各院系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民主、公证的原则,在班级民主评议基础上,院系要对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向学生公布,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释,有错必纠。各院系将审定的结果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对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4.获奖学金的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并取消其资格。 5.专科生评选条件比例执行上述规定,各等级奖学金额度参照本标准及高职学生奖励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动废止。未详之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1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