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招生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优良形象,选拔优秀人才,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办公室是挂靠在教务处的常设机构,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处长兼任招生办副主任。
第二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三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专业培养能力、近两年报考情况、当年就业率及教室容量等综合因素,拟订各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
第四条 招生计划草案在充分听取各院系意见的基础上,从学校全局统筹考虑,进行修订,初步形成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条 初步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并转报教育部学生司、发展规划司。
第六条 教育部学生司、发展规划司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形成当年学校最终招生计划,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下达到学校。
第七条 通过招生简章、招生办公室网站、有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在每年十月份拟定年度招生宣传及招生咨询方案,明确目的、突出重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数据,拟定专业介绍和招生章程,印制招生简章并向各招生省份中学及各省、市、县招办寄送,并同时通过我校招生办公室网页和有关媒体发布。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时刻注意树立和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 在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中,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包括举行咨询会、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和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地区,参加当地的大型招生咨询会,以扩大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坚持客观务实原则。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形式,努力提高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四章 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每年由招生办公室选派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微机操作能力并且当年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本校在职职工参加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凡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校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国家和各省有关招生文件、政策,熟悉网上录取流程及基本操作。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维护招生政策和规定的严肃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网上录取退档和录取名单实行双签名制(即招办主任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同时签名);其他录取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决定退档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在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招生办公室将各招生省份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两周内,完成招生工作总结和有关招生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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